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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9-06-18 16:28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切实保障婴幼儿特殊人群食品安全,防范安全风险隐患,巩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市场整治工作成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12月25日前,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及建议。

传真电话:0791-86355027,电子邮箱:492738322@qq.com。信函邮寄地址:南昌市京东大道1139号,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邮编:330029)。

附件: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1日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品药品安全监控中心,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镉的临时限量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切实保障婴幼儿特殊人群食品安全,防范安全风险隐患,巩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市场整治工作成效,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安全事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人民群众高度关注,中央高度关切,媒体高度敏感。各级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列为重中之重产品实施最严格的监管。省局严格按照《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要求,做好生产许可审查工作,适时开展好体系检查;设区市级局严格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好飞行检查,确保每家生产企业全年至少接受一次飞行检查,飞行检查时要严格对照《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和本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重点检查企业保持食品生产许可条件、执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人员和检验能力等情况,发现企业有虚假临时聘请质量管理或检验人员应付各类检查、虚假篡改生产检验记录和人员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县级局严格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实施好日常监督检查。对检查有问题的企业,督促其采取限期整改、召回问题食品、停产整顿等措施严控食品安全风险;严厉查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分装生产、采购使用不合格大米等原料、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二、严格审查,坚决把好市场准入关。省食品药品安全监控中心严格按照《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要求,严把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准入门槛。重点加强生产条件、人员能力、检验能力、研发能力、记录追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等方面的审查力度。在现场核查中要强化对企业检验能力的审查,由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派员到现场组织盲样考核,考核一半以上的出厂检验项目,有1项或1项以上未通过考核的,不予通过现场核查。强化对企业人员能力的审查,不得虚假临时聘请质量负责人、检验室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应付检查,要求企业质量安全总负责人(或称质量安全受权人)除具备普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条件外,还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含5年)从事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等相关食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全权负责产品出厂放行记录,为产品放行的最终批准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场核查和材料审查时应将企业存在的问题一次性告知,对不具备条件和能力的,或制度不全、制度落实不到位的,一律不得通过技术审查。从服务企业、避免损失和浪费角度出发,合理疏导企业申报需求,对正在申报但不具备该产品生产条件和能力的,可以劝退撤回该项申请或者选择低风险食品类别申报;对有申报意向且还在观望的,应进行合理疏导,告知该类产品的高投入、高风险和国家的高要求,由企业自愿选择放弃或其他食品类别申报。

三、落实主体责任,建全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切实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首负责任,设置独立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并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和称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明确岗位职责,更换质量安全总负责人、检验室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要及时报告当地监管部门。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参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管理方式,把生产管理放在首位,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定期对该体系运行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保证其有效运行,执行好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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