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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欣伟委员:建立未成年人社会监护制度 加强监护

2019-03-15 04:49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蒙多

  正义网北京3月12日电(见习记者单鸽)“在未成年人监护方面,目前我国还未真正建立起系统完整的未成年人社会监护制度,存在诸多空白缺失之处。”3月12日,全国政协委员,广州市政协副主席,民革广州市委会主委于欣伟在做客正义网推出的“2019全国两会访谈”时,建议完善未成年人社会监护制度,加强撤销监护权的后续保护制度建设,并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空白缺失之处

  在于欣伟看来,目前有关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内容,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收养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中,还未真正建立起系统完整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诸多空白缺失之处。“规定并不太完善,操作层面就容易出现问题。”

  “实际生活中,未成年人也可能遭受来自监护人的侵害,这时,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在行使权力和职责时存在着种种不足。”于欣伟举例说,如行政机关的后知后觉,其他社会主体能力不足等。

  记者了解到,如果监护人存在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人身心健康等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法院可以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当监护权被依法撤销后,监护体系社会支持缺失,如不能合理地处理好未成年人的后续抚养问题,无异于对他们造成了二次伤害,使他们从一个困境走入另一个困境。”于欣伟告诉记者。

  基于种种担忧,于欣伟于今年两会期间提交了关于完善未成年人社会监护制度建设的建议,建议加强撤销监护权的后续保护制度建设,并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

  进一步赋予检察机关代位提起撤销诉讼的权利

  2013年6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的两名女童因无人照顾而饿死家中,这起案件曾一度引发人们对于对可能发生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父母等监护人,是否可以启动司法程序撤销其监护权等问题的热议。

  2015年2月4日,全国首例父母被撤销女儿监护权案正式宣判,撤销父母监护权,由民政局接管。随后,全国各地陆续有相关案例产生,2017年底,全国首例检察机关督促异地撤销监护权案件宣判。

  综合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于欣伟认为,应该在撤销监护权诉讼中确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检察机关应强化对未成年人等权利主体的诉讼引导,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于欣伟分析说,“如果能进一步赋予检察机关代位提起撤销诉讼的权利,就能弥补行政手段维护公益的不足,更好地用撤销监护权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同时,于欣伟建议,对于性侵害、暴力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隐瞒不报的相关单位负责人要予以查处,建立相应的监督举报机制,对于瞒报的相关部门负责人要进行追责。

  细化和完善监护权评估制度

  根据妇联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例以及司法实践,记者发现,在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资格案中,撤销程序不复杂,难点在于撤销监护资格后,未成年人的后续权益如何保护。

  对此,于欣伟建议,建立国家监护责任概念,强化国家监护的兜底责任,指定机构监护人,推进社会监护常态化,构建完善的未成年人社会监护体系。同时,为了防止监护人滥用监护权,设立监护监督制度,建立监护权评估机制,最大限度地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

  一直以来,未成年人保护都是一个系统的问题,也是全社会的责任。于欣伟认为,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民政、团委、教育、公安、司法、妇联、检察、工会、村居委等部门可以吸纳社会公益力量,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和因素,健全多部门未成年人监护的联动机制。让各部门联动起来,高效处理有关未成人遭受侵害的案件。于欣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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