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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的士门碰倒骑车人 乘客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2019-03-05 02:06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阿狸

东莞时间网讯 王先生:2013年11月11日,我乘坐一辆出租车外出办事,在一交叉路口时,出租车停了车,我将右侧后门打开准备下车时,恰巧郭女士骑电动自行车从出租车右侧通过,车门的边缘碰到了郭女士身体左侧,造成郭女士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出租车司机师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我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由于未能达成赔偿协议,郭女士要求我和出租车司机对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郭女士的要求合理吗?

广东济律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袁英军律师:简单地说,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对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连带责任虽对债权人有利,但对债务人无疑是一种加重责任。在本案中,王先生不应当与出租车司机承担连带责任。因为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王先生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而出租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显然,王先生与出租车司机在本案中的责任大小是能确定的,因此王先生应当根据其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出租车司机是在工作中造成他人伤害,应由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郭女士可向出租汽车公司和王先生索赔,并要求他们分别承担主要和次要的赔偿责任。

(原标题:打开的士门碰倒骑车人 乘客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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