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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检察建议后 首个省级涉性侵人员从业限制出炉

2019-06-09 08:47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默克

  原标题:“1号检察建议”后,首个省级涉性侵人员从业限制出炉

  教师、医生、保安、门卫等行业入职强制查询;实现对未成年人保护关口的前置。

  新京报讯(记者 王俊)昨日(5月29日),上海市16个部门会签并出台全国首个省级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文件要求,上海市教育、医疗、训练、救助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开展入职审查时,将对拟录用人员是否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进行强制查询,一旦发现有相关记录,将不予录用。

  “1号检察建议”提出建立入职查询

  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是去年以来检察机关一直在推动的工作。

  2018年10月,高检院在办案和调研基础上向教育部发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以下简称“1号检察建议’”),这也是最高检史上第一份检察建议书。

  “1号检察建议”提出积极推动幼儿园、中小学校园安全建设,有效预防和减少教职员工性侵害幼儿园儿童、中小学学生违法犯罪发生,其中便提及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

  建议发出后,教育部和各地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落实。截至今年1月25日,全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领导对落实最高检一号建议作出批示,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采取了积极举措。

  上海2017年试点涉性侵人员从业限制

  这次率先推出首个省级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上海,早在2017年开始先行先试。

  2017年,上海闵行区检察院在对一起民办学校教师强制猥亵学生案提起公诉时,建议法院适用刑法从业禁止条款并获采纳,成为上海首个性侵类从业禁止案。

  此后,闵行区检察院等9家单位会签具体实施办法,明确了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领域范围,并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黑名单信息库。该库为主管部门提供查询端口,不开放内部数据,从而实现未成年人保护与信息保护的平衡。

  此外,还明确教育局等5家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招录人员时,对拟招录人员是否曾有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对曾有记录人员实行从业限制。

  据了解,截至2018年底,闵行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已对1000余名拟招录人员开展入职审查,并对相关行业的14000余名在职人员进行筛查。

  此次上海出台的《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从适用范围、入职审查、从业限制、执行机制、监督管理等八个方面作出规定,要求加强对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实现对未成年人保护关口的前置。

  看点1

  入职审查包括哪些行业?

  包括教师、医生、保安、门卫等。

  《意见》指出,将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纳入管理范畴,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对象为未成年人的培训机构、医疗机构、文化体育场所等等。

  入职审查的范围,除了对教师、医生、教练、保育员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外,《意见》还将保安、门卫、驾驶员等不具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其他工作人员纳入适用对象。同时,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用人单位招募的志愿者在入职前也需进行审查。

  上述领域的从业人员如果因实施强奸、猥亵儿童等性侵害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因实施猥亵,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违法行为而被行政处罚将不被录用。

  看点2

  哪些措施保证入职审查?

  不落实或弄虚作假严重者追刑责。

  为保证入职审查,文件要求“强制报告”和“强制审查”。

  《意见》设置了强制报告制度,即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用人单位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要求包括外国籍人员在内的应聘人员如实报告本人是否存在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记录。

  此外,《意见》明确了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过程中的审查和筛选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对拟录用人员是否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核实。如果发现拟录用人员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则不予录用。对于本单位的在职员工,也将逐步进行核查和处理。

  《意见》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获知的他人违法犯罪记录承担保密义务,以便维护求职人员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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