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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儿童性侵:部分案件未成年受害人比例达3(2)

2019-05-28 11:45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阿狸

  姚建龙举了一个例子,与成人色情不一样,国外很多国家法律规定个人观看儿童色情影片的行为就是刑事犯罪,持有更是刑事犯罪。“儿童色情在很多国家都是重罪,不仅仅包括制作、走私、贩卖、运输和传播,就是持有和浏览、阅读、观看这类所谓‘个人行为’达到一定的量都是重罪。”姚建龙进一步解释。

  我国并没有把观看和持有儿童色情的行为与观看成人普通色情信息的行为进行严格的区分。有专家表示,这是法律上的漏洞,积累到一定数量,一定会上升到刑事犯罪。

  同时,社会普遍层面对儿童保护意识有待加强。比如在一些电视节目中,有女童与陌生男子独处,甚至有舆论对此进行调侃,这对于儿童自我保护意识的形成具有潜在的危害性。

  姚建龙分析,我国儿童色情问题的背后,还涉及落后文化观念。我国一些落后地区,有人认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能治病,甚至发生公职人员对幼女下手的案例。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在网上检索类似的信息,大部分都是以社会新闻的方式呈现,多以披露吸引眼球的案情为主,却很少有文章提出如何保护儿童。

  我国部分地区:性侵案件中未成年受害人比例已占3~5成

  姚建龙认为,在儿童色情打击上,我国应该借鉴国外儿童保护立法经验,在立法层面划出更加明确的底线与红线,进一步织密打击儿童色情信息的法网,例如应当将个人观看、持有儿童色情信息的行为,明确界定为刑事犯罪予以打击。同时,相关法律应该将惩治儿童被性侵包括儿童色情单列出来,与成人被性侵有所区分。

  姚建龙注意到我国法治建设在这个方面的积极努力。新近通过的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换言之,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一旦被发现之后,在21周岁之内的追诉期都是有效的。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童小军认为,要根治类似儿童色情问题,不妨独立设置性侵儿童罪,抬高犯罪的成本,对此类犯罪产生威慑、警示、遏制作用。

  姚建龙对此也非常认可,根据他观察,留守女童的监护存在巨大的风险,他与基层派出所民警的接触发现,一些地区留守女童遭受性侵现象较为严重,比如有的农村教师、留守老人把黑手伸向了留守女童。更让他担忧的是,家长发现了这样的现象,不少选择私了。这样做的理由是,家长觉得家丑不可外扬,沉默才是最有利的选择。

  姚建龙表示,选择私了会产生高比例的“犯罪黑数”,这也是性侵案件的特点。美国曾经有学者研究发现,强奸犯罪黑数的比例高达90%,加害人受到法律追究的比例非常低。

  童小军指出,已经曝光的儿童被性侵案件与实际发生的被性侵案件的比例在1∶7,报道出来的案件只是冰山一角。

  有专家表示,为了避免类似的儿童遭受性侵的悲剧,一味要求儿童提高意识防止被性侵并不现实。

  “一旦孩子被性侵后,有些家长对孩子都是嫌弃的,”童小军认为,父母这样的观点非常可怕。

  童小军认为,共青团和妇联在预防儿童被性侵问题上,可以起到倡导和预防的作用。当然,儿童一旦遇到性侵,国家层面应该有相应的制度跟进,比如伤害评级、法律起诉、监护权处置、心理治疗、社工介入等环节。

  童小军认为,在司法环节,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的办理要与成年人被性侵有所区分,比如很多时候发现未成年人遭遇性侵时,已经过了很长时间,证据该如何提供?孩子被性侵后的描述算不算证据?

  姚建龙曾经遇到一个案例,在某边疆省偏远地区发生一起性侵儿童案件,承办检察官发现,受害女童出现较为明显的创伤后综合征,想帮助孩子接受后续心理辅导治疗,但苦于没有途径辗转找到姚建龙帮忙。姚建龙多方打听,在朋友帮助下找到专业心理咨询师,并资助其前往案发地对受害女童进行后续辅导治疗。

  姚建龙直言,“我一直有一个观点,良心和爱心是靠不住的,没有体制机制保障的儿童保护是无法持续的,也是粗浅的。”完善的儿童保护机制不能光靠政府包打天下,社会力量也应该参与其中,成为保护儿童的重要环节。

  姚建龙介绍了性侵案例的现实状况: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台湾地区所有性侵案件中受害者年龄在18岁以下的比例就高达70%,我国大陆地区还缺乏准确的全国性调查。但他在部分县级地域调查发现,不少地方所有性侵案件中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比例已经占到3~5成,因此儿童被性侵问题一定要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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