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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闷死车内 家长该不该被追责?

2019-03-09 08:51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

  多地警方对“儿童被困车内致死”未追责;有检察官表示,此情况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

  7月23日,陕西富平发生一起5岁女童被忘车内事件,送医后,孩子因热射病出现接近脑死亡症状。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仅今年7月,就有8起类似事件见诸报端。

  “公安机关没理由不追究类似事件的法律责任。”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曹寒冰律师称,即使未接到家属报警,公安机关也应及时立案调查,如不立案侦查已涉嫌渎职。

  在近三年来被报道的21起类似事件中,记者发现,至少有10起是家长的监护失职导致,且这一比例有不断增多的趋势。

  但在事后的责任追究上,因幼儿园教师、司机等疏忽致儿童被困车内闷死,相关责任人第一时间会被警方带走,并被刑事拘留。但父母将孩子遗忘在车内导致幼儿被闷死的,基本上是以父母自责了事。

  同样是过失致儿童死亡,执法机关对责任人的处理为何差别巨大?昨日,新京报记者致电多个事发地的公安机关,得到的答复均是“未立案侦查”。

  7月25日9时40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一位母亲将18个月大的孩子独自留在车内,孩子不慎将自己反锁在车里,所幸民警及时赶到,砸窗将孩子救出。昨日,阿城区城北派出所民警告诉记者,孩子获救后,民警对家长进行了批评教育。但假设孩子真的死亡,公安机关事后也很难认定家长的过失行为已构成犯罪,“需要看具体情况及公检法三部门的共同认定”。

  类似的情形也发生在湖南省湘潭市。6月27日,湘潭一名4岁男童被发现在自家车中身亡,死者爷爷称,当时孙子跟着父母外出,回来时在车上睡觉,他们以为孙子还跟着父母,到了下午,家人四处找寻才发现孩子已经在车内身亡。

  据湘潭当地媒体报道,事后,辖区警方介入调查。可昨日,当地警方回应新京报记者称,并未对孩子的监护人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一】 婴儿车内闷死 妈妈被判无罪

  案情:王红和李大勇是阿克苏市阿瓦提县的一对年轻夫妻。2014年3月,李大勇去建筑工地干活,王红在家为丈夫做好午饭后,抱着9个月大的女儿、提着饭盒、驾驶自家小轿车给丈夫送饭。

  因建筑工地上尘土飞扬,王红将女儿留在车内后座,哄孩子睡着,自己锁好车门,提着饭盒去找丈夫。等丈夫吃完午饭、收拾停当后,王红忽然想到孩子独自放在车内有些不妥,等她打开车门抱出孩子后,孩子脸色发青,并被证实死亡。

  判决结果:无主观恶意,无罪。

  2014年5月5日,阿瓦提县法院对王红过失杀人案进行了庭审。庭审后,对于王红的行为如何定性,法院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红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她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将孩子独自放在车内而造成一氧化碳中毒身亡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王红作为驾驶员,应该掌握汽车停驶后开空调,会导致车内一氧化碳浓度提高而致人死亡的专业知识。她将孩子独自放在车内,应当预见到会致孩子中毒死亡。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红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理由是:王红是孩子的亲生母亲,虽对孩子有抚养监护责任,但她将孩子独自放在自家的车内,而发生孩子窒息死亡的情况应属意外事件。王红本身没有主观恶意,她不掌握汽车停驶后继续使用空调会让汽车发动机怠速空转,造成燃油燃烧不充分,导致车内一氧化碳浓度提高而致人死亡的专业知识,对造成孩子死亡的严重后果无法预见,不存在过失。

  2014年5月23日,阿瓦提县法院认定王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王红获无罪判决。

  【案例二】 幼儿阳台坠亡 父亲获刑6年

  案情:2012年12月31日下午3点左右,家住北京朝阳区的杨某和妻子带着1岁2个月大的女儿从超市购完物回家。家住14楼的杨某一家刚出电梯,妻子上前去开房门,杨某因为抱久了胳膊发麻,便将孩子先放在了14层楼道的窗台上。随后,孩子不慎从14楼坠下,当场身亡。在杨某为小杨料理后事时,警方将杨某抓获,检方随后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杨某提起了公诉。

  判决结果:过失致死,有期徒刑6年。

  杨某的辩护人认为,杨某与被害人之间有着父女关系,且杨某具有自首情节,此次犯罪系初犯,建议对杨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父亲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监护责任,将年幼的女儿放置于很明显的危险环境之中,造成其年仅1岁多的女儿从几十米高空坠落致死,而其父女关系亦不能作为减轻杨某罪责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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