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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版反杀案:男子与人争执持酒瓶打对方反被杀(3)

2019-03-08 18:03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阿狸

王浪的一审辩护人认为,这是一起因李雷无故挑衅、无休纠缠、耍瞒斗狠、逞强行凶等行为引起的命案,王浪的行为是在被无故挑衅、无休纠缠、自忍屈辱、赔礼道歉而无效,其自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李雷的挑衅纠缠、语言威胁、进而被李雷主动非法攻击的情况下,出于极端恐惧、愤怒的激烈反击行为。所以王浪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依法不应负任何法律责任,王浪无罪。

咸阳市检察院公诉意见书在量刑建议环节,用了6页的篇幅引用了轰动全国的辱母案的启示,并指出该案二审判决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公诉意见书认为,在本案中,虽然王浪制止不法侵害所进行的反击是必须的,但其反击防卫行为的工具、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明显与李雷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工具、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损害不相适应,反击过度明显超出常理常情,其反击手段强度与李雷的不法侵害行为的手段强度缺乏相当性,造成不应该出现、没必要出现李雷死亡的重大损害,防卫明显过当,应予承担刑事责任。但本案李雷有重大过错,违法后果一定程度上系王浪精神紧张、情绪失控而处置过当造成的,王浪适用刑法“应当减轻”的规定。

此外,检方意见认为,王浪让苗林报警,且在抓捕时无反抗,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等候型自首,对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浪在案发后3次拨打120,反映其有积极的抢救措施行为,可以对其从轻处理。

咸阳市中院一审采纳了李雷引发本案具有过错、王浪自首等意见。

咸阳市中院认为,“根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结合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拍摄的影像等证据,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防卫过当的条件,不属于防卫过当,该意见不予采纳;所提被告人王浪在被害人倒地后没有继续实施犯罪,具有犯罪中止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浪在被害人倒地后,其故意伤害行为已经完成并既遂,不存在犯罪中止,该意见不予采纳。”

今年6月28日,咸阳市中院一审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浪有期徒刑九年。

就王浪一案中,法院为何未采纳检方“防卫过当”及辩护人的正当防卫意见,上游新闻记者多次联系咸阳市中院以及检察院,均未获回复。

一审判决后,王浪及其父母不服,提请陕西省高院二审并获受理。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结合本案,李雷蓄意挑衅攻击王浪,王浪一再退让,退无可退时,被迫防卫造成了李雷损害,不负刑事责任。”知名刑辩律师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的游飞翥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

游飞翥还表示李雷无事生非,先用烟缸砸王浪头部,后以啤酒瓶逼退三位劝架人,再以啤酒瓶当武器多次推打王浪,一直持续对王浪的人身侵害,且高喊“把你打了,咋了?”“我弄死你去”,面对李雷行凶,王浪用李雷硬塞给自己的啤酒瓶防卫,造成李雷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在控辩审三方诉讼关系中,一审法院的判决让控辩双方均感意外。游飞翥认为,本案在二审中或会呈现出很多被一审法院遗漏的对定罪量刑有决定性作用的细节。

游飞翥律师认为,本案属咸阳版的“昆山反杀案”,很多细节都与昆山案相似,比如,昆山反杀案的致命器物长刀是由死者提供的,咸阳反杀案的致命器物啤酒瓶也是由死者提供的;昆山反杀案的长刀是防卫人于海明从地上捡起来防卫的,咸阳反杀案的啤酒瓶是死者多次硬塞给王浪;昆山反杀案的防卫时间从防卫人第一次捅刺到最后一次刀砍在宝马车上总共持续了20秒,咸阳反杀案的总防卫时间为21秒,此21秒后,不但无防卫动作,反倒打了110、120……

游飞翥律师表示将以本案为例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防卫过当标准的公民建议,供制定司法解释时参考,以个案推动立法。

目前,陕西省高院将择期开庭重审王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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