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杨女士获赔12万余元 医院不服上诉 昨日二审
为了让自己拥有美好的身姿,杨女士在深圳博爱医院做了隆胸手术。然而,杨女士发现术后胸部出现畸形情况,没有达到预期目的,遂将深圳博爱医院告上法庭,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杨女士获赔12万余元,深圳博爱医院不服上诉。昨日,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隆胸失败出现畸形
杨女士诉称,2009年1月12日,她在深圳博爱医院做了隆胸手术。然而,她发现双乳在术后出现了较为严重的畸形,假体边缘形状明显可见、手术开刀的开口存在乳晕、手感很硬以及一侧神经被切断等诸多问题,与医护人员手术前描述的功效相差甚远。杨女士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深圳博爱医院赔偿自己手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213893.16元。
一审中,被告深圳博爱医院声称,2009年,杨女士由于隆胸手术后7年效果不理想,要求进行手术改善,该院检查后,诊断为“隆乳术后,包膜挛缩Ⅲ度”,并建议杨女士进行手术治疗,术前告知了手术中的风险和术后并发症等情况。杨女士的胸部畸形现状,并不能直接归因于深圳博爱医院的手术。
相当于十级伤残获赔12万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罗湖区法院委托深圳市医学会对本案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杨女士目前存在“隆乳术后双侧乳房包囊挛缩Ⅲ度和右侧乳头乳晕部分神经损伤”的损害后果,相当于十级伤残。而且,深圳博爱医院的医疗在杨女士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中参与度比例为60%~90%,应承担主要责任。
罗湖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鉴定结果,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杨女士要求深圳博爱医院承担损害后果90%的赔偿责任理由成立,对杨女士主张的损害赔偿认定为140608.16元,判深圳博爱医院承担其中的90%,即126547.34元。
院方门诊记录被指造假
深圳博爱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此案昨日在深圳市中院二审开庭。
深圳博爱医院的代理律师表示,根据整形门诊病历记录,杨女士来深圳博爱医院前就存在上诉状中所言的症状,诊疗的目的是最大限度纠正该症状。此外,法院应取平均值即75%作为深圳博爱医院承担责任的比例较为公正。
杨女士的代理律师指出,在一审过程中已通过字迹形成时间鉴定认定,深圳博爱医院提供的诊断书中“隆乳术后,包膜挛缩Ⅲ度”是后来加的,并非杨女士就诊时的情况。(记者王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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