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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总局复函司法建议

2019-03-07 09:22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默克

  称将适时修订法律法规,明确临床试验中申办者在试验前对受试者保险措施的要求

  ■ “试药索赔难 法院建言食药监总局”追踪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记者昨日获悉,朝阳法院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药监总局)发出的一份司法建议函,得到食药监总局的重视。其已于日前正式函复法院,表示将适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最大限度地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

  此前,八旬老太试药休克,因所试药品赔偿保险在药监部门和医院均无备案,被告拜耳医药公司拒绝提供保单,老太索赔官司被拖4年后,才获一审判决。该案折射出试药管理上的相关制度空缺。

  医药公司拒绝出示合同

  今年84岁的张老太,2006年10月入住人民医院接受人工关节置换术,在医生动员下参加拜耳医药公司生产的新药临床试验。术后休克。此后因呼吸不畅、出虚汗等原因再次入院。

  张老太儿子发现,拜耳医药公司的上级拜耳集团为该药试验投了保,受试者最高保额为50万欧元。

  张老太认为,其休克症状属新药试验中的严重不良事件,将拜耳医药公司诉至朝阳法院,索赔15万欧元。该案审理期间,拜耳医药公司也承认这份保险合同,但长达4年的诉讼中,以各种理由拒绝出示该合同。

  2月21日,在该合同缺失的情况下,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拜耳医药公司赔偿张老太5万欧元。记者昨天获悉,原告不服提起了上诉,预计本月16日二审开庭。

  法院建议补缺试药制度

  承办法官陈晓东介绍,案件审理时,因人民医院未留存保险合同,法官前往原国家药监局查阅资料,亦未发现有该保险合同的留存。鉴于此关键证据缺失,案件审理一度受阻,法院无法查明该合同有关赔偿内容,增加了案件处理的难度和周期。

  法院审理发现,药监部门缺乏对试验申办者保险措施监管的制度;伦理委员会如未尽审核义务造成患者损失,应如何承担相应责任?此情况没有规定。

  3月25日,朝阳法院向食药监总局和人民医院伦理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局建立保险措施备案制度、明确伦理委员会未尽审核义务的责任承担主体。并封存邮寄司法建议函。

  食药监总局赴法院调研

  3月28日,食药监总局政策法规司行政复议处、药品注册司药品研究监督处到朝阳法院调研相关问题,了解案件审理过程,并听取法院对现行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的意见。

  了解相关情况后,该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将书面复函邮寄至朝阳法院,法院于4月8日收到复函。

  复函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表示:将根据法院的建议,适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国际经验,明确临床试验中申办者在试验实施前对受试者保险措施的要求;同时强化伦理委员会的职责,加强对受试者保险措施的审查,最大限度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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