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笛声中,渔业执法船划开海浪,三名男子和执法人员一道,将一尾尾鱼苗投入海中。这是10月25日,发生在浙江省瑞安市飞云江口海面的一幕,投放的梭鱼苗总计三万余尾。三名男子都是当地渔民,因在休渔期捕鱼,被瑞安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缓刑。法院在送达刑事判决书的同时,发出《海洋生态修复令》,要求三名被告人投放若干数量的鱼苗至瑞安市浅海区域,用于海洋环境修复。这是国内正式执行的首个《海洋生态修复令》。(新京报10月28日)
首份“海洋生态修复令”,具有判例示范意义。像此次判例中的当事人这样,无视地方禁渔、休渔等规定,破坏海洋等水域生态的,并不是个例。由于目前国内对于海洋环境生态修复的具体方式,尚未统一实施细则,以往对于这样的违法违规,一般惩罚都是以罚款、判刑等为主,并不涉及海洋等生态破坏后直接修复等要求。瑞安的这一判例,不但对当事者进行了惩治,同时还限期当事者直接进行生态“补救”,不但丰富了司法惩治海洋生态破坏的形式和途径,更是开了国内此类施法判决的先河,是一次司法实践创新,对今后沿海沿江沿河等地区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
首份“海洋生态修复令”,还折射出司法海洋生态保护的深化。在司法实践中强化环境生态破坏惩治,维护生态环境,一直考验着司法机关的智慧,也检验和折射着司法保护海洋等生态环境的成色。不管是刑事处罚还是经济处罚,根本目的是为了生态环境。对于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而言,如何修复环境成为必须解决的难题。修复受损的海洋生态环境,让“破坏者”变成“修复者”,无疑增强了海洋生态修复直接实效性,是海洋生态保护司法实践的升级和优化。
在海洋环境生态诉讼中采取“海洋生态修复令”,落实和凸显了“绿色司法”要求。将环境法的相关原则运用于民事公益诉讼中,将绿色发展理念与守护生态文明紧密结合,同时也很好贯彻了环保法所确立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
首份“海洋生态修复令”,对大气污染、水污染等其它环境违法行为,在具体执行和违规成本方面,也起到了预防和警示作用。司法保护作为环境保护的最有力屏障,具有义不容辞、强力作为的义务和责任。这一司法实践值得各地借鉴。(鞠实)
(责编:关喜艳、周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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