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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原政协委员涉黑案一审有果 杨金德获刑20年(2)

2019-05-29 23:44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蒙多

杨大飞说,卧龙区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的划拨奥奔公司在该行存款353320元的执行裁定,在划拨前并未送至奥奔公司,用未生效的执行裁定书从中国银行划走了奥奔公司存款8.6万元实属违法,奥奔公司的人到银行和法院理论讨要说法是正当权益。奥奔公司员工到法院的目的是了解、查明、索取执行文书,不具有闹事的主观故意。卧龙区法院未能及时做出解释,是造成事态进一步恶化的原因。因此,不能认定杨金德等人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杨金德等人犯有妨害作证罪。杨大飞辩称,法庭上杨金德及另外两名被告人均当庭否认了作伪证、教唆作伪证的事实。且《联合证言》只是一份补证而非为证。因此,也不成立。

杨大飞说,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没有证据证明杨金德唆使员工对崔某实施暴力与威胁。此外,交易行为并没有发生,也没有给对方人身造成伤害,也没有造成损失。因此,不存在强迫交易。

而奥奔公司与枣西村民的纠纷也是事出有因,是枣西村民故意闹事所致。双方的冲突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此外,本案认定杨金德组织殴打枣西村民缺乏证据,何况此案公安机关已经处理完毕。因此,指控杨金德等人犯寻衅滋事罪也不成立。

对于指控杨金德等人犯有妨害公务罪,杨大飞辩称,没有证据证明卧龙区七里园运管所人员上路查车是合法的,且扣车时未开具暂扣证。因此,奥奔公司人员阻止其乱设卡,阻止其无《暂扣证》扣车行为,乱罚款不属于妨害公务。

杨大飞说,涉黑案件需要有一个比较稳定的组织,他们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且之间有明确分工,有组织的隐秘性。但杨金德等被告人所在的奥奔公司是一个合法经意的经销汽车的企业。因此其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此外,奥奔公司的收益均是合法的,不是违法所得。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的经济特征。本案也不存在危害社会和非常控制社会的特征。因此,指控杨金德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不足。

23个被告人均被判有罪

唐河县法院经过了长达10天的审理,于7月30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认为,辩护律师认定杨金德等人犯6宗罪的证据不足的观点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处杨金德犯组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作证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40万元。

被告人曹某、李某、张某等20人,分别犯犯组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作证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分别被判9年、7年、5年、3年、1年6个月、1年、1年徒刑缓刑2年。被告人田某、司某分别被判管制6个月和处以1万元罚金。

记者昨日获悉,一审判决下达后,杨金德等15人已经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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