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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案例逐一看!广东省法院审结涉黑恶案件612件(5)

2019-05-29 23:38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阿狸

  自2008年3月初开始,被告人杨建芳先后纠合张六(已判刑)及被告人李杨、杨尚武、胡勇等以河南籍为主的社会闲散人员,凭借杨建芳作为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干警在河南籍老乡中的影响力,承接各大娱乐场所和工地的看场业务,并充当打手;收受钱财,插手民间纠纷,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帮他人讨债、解决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不断扩大势力。上述人员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杨建芳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张月佟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李相军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河南帮”。该组织在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区桂城一带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财,欺压、残害群众,为非作恶,对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区的工程建设、娱乐场所、专业批发市场等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该区域和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本案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建芳无视国家法律,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纠集“河南籍”为主的被告人张月佟、杨尚武、胡勇、李杨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通过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控制一定区域的特定行业,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已形成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被告人杨建芳是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建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万元、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其他被告人判处十七年至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是国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对象。黑恶势力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是国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该类黑恶势力也是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对象。本案中以杨建芳为首黑恶势力集团,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多次以暴力、威胁手段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人民法院依法对杨建芳等人判处刑罚,体现了对该类黑恶势力的严惩力度。

  案例八

  蔡桂秋等13名敲诈勒索、诈骗案

  ——在高速公路上专业“碰瓷”的黑恶势力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至9月间,蔡桂秋等13名被告人,通过自由组合3到5人一伙,租赁高档轿车,开上省内外的高速公路,在超车道慢速行驶寻找目标车辆。趁目标车辆从其右侧超车时,按照事先分工,一人使用弹弓将橄榄核射击目标车辆制造“碰撞”响声,之后驾车追赶目标车辆截停路边。一人趁对方车主不注意,用砂纸刮花其车辆,制造出“碰撞”痕迹,再以撞坏后视镜为由,团团围住受害人强制阻止其报警、报险或用言语恐吓、威胁,迫使被害人支付现金或微信转账,作案高达56起,受害人57人。

  【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门市恩平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蔡桂秋等13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和公共安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常纠集一起组成相对固定的团伙,在广东、广西两省的高速公路上人为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然后又虚构恶势力背景给群众造成恐慌心理,或采取阻止报警、限制离开等其他威胁手段欺压群众,从而迫使受害人交出财物,该团伙行为构成敲诈勒索及诈骗罪。依法判处蔡桂秋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四年四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近年来,“碰瓷”现象屡屡出现,社会影响极坏,一些黑恶势力瞄准“碰瓷”这一非法勾当,聚集一起,分工明确,在公路甚至高速路上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趁机敲诈被害人,获取非法利益,严重危害了正常的交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人民法院对该类“碰瓷”行为判处刑罚,是不断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的体现。

  【记者】祁雷 

  【通讯员】全小晴 林婷

  【校对】曹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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