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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蔗渣民工车上坠落致死 司机擅移车辆法院判赔偿

2019-03-29 15:26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

人民网河池2月10日电 受害者正在车上装甘蔗渣,司机擅移车辆致受害人坠落地面死亡,法院认定死者身份不能转化为交通事故的第三者和保险理赔的对象,此事故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近日,宜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黄某含(司机)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0160.66元。

广西博庆食品有限公司为外商投资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怀远糖厂属于广西博庆食品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以生产经营白、赤砂糖为主业。广西博冠纸业有限公司向博庆食品有限公司购买生产中的副产蔗渣用于造纸,博冠纸业有限公司将运输蔗渣的工作发包给日日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日日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招聘黄某含为其完成部分运输工作,2013年11月11日,双方签订了《蔗渣运输合同书》,约定:由黄某含提供个人所有的桂M07290号货车并承担车辆燃油费,以46元/吨的运输价格按月结算运费,运输起止地为怀远糖厂至博冠纸业公司。由于蔗渣装车工作由博庆食品有限公司负责完成,博庆食品有限公司将装车工作发包给南宁市慧飞商贸有限公司,2013年11月10日,慧飞商贸有限公司录用卢某等民工12人到怀远糖厂实施打包、装车工作,双方签订了用工关系的集体合同书,约定用工时间为甘蔗榨季生产期间。2013年11月19日,慧飞商贸有限公司与博庆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2012/2013榨季中的蔗渣打包、装车承包协议》,同年11月24日,怀远糖厂与慧飞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外来承包商现场安全管理协议书》,双方就安全生产的管理及责任范围进行了约定,并制定有关运输蔗渣车辆、司机的安全管理制度,在工作场所的墙上固定位置进行告知。

2013年12月22日,黄某含驾驶自己所有的桂M07290号重型厢式货车到怀远糖厂装运蔗渣,慧飞商贸有限公司安排卢某、卢某伟、卢某金3人装车,8时40分,蔗渣装满黄某含的车辆后,卢某到另一辆车上装车,卢某伟打扫散落在地面上的蔗渣,此时,黄某含已经坐在驾驶室并启动引擎等待,卢某正在车上用脚踩压超出限高横标杆的蔗渣(限高4.42m),黄某含在没有检查车上是否有人的情况下将车辆驶离装车专用车道,车辆移动后,卢某金等人呼喊黄某含停车,但车未停住又继续往前行驶,卢某因单手抓不住限高横梁而坠落地面,卢某落地时胸部与地面的水泥墩接触导致骨折。事故发生后,卢某伟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对卢某进行了施救,因抢救无效死亡。当日,卢某伟、卢某金向怀远派出所报案并接受调查,宜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派员到场进行调查取证,将事故车辆移送车辆检验部门进行的安全性能检测。

2013年12月30日,宜州市公安局对卢某的死亡原因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卢某因胸部受伤致内脏器官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2014年1月13日,宜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作出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黄某含驾驶车辆时不按照规定附载作业人员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黄某含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卢某不承担责任。

另查明,桂M07290号重型厢式货车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权人为黄某含,车辆在太平洋财产保险宜州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5月19日零时起至2014年5月18日24时止。黄某含持有宜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2013年11月28日至2017年11月27日;持有宜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12月4日发放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怀远糖厂热电分厂生产区分设两个平行可同时装运蔗渣的专用停车位,车位两侧设置固定的安全工作平台,供装车人员专用,平台高度与车厢高度相当,平台之间设置金属限高标杆,限制装载物的离地高度约4.42m。2012/2013榨季的生产时间从2012年11月起至2013年4月止。

因赔偿达不成协议,死者的父母卢某某、毛某某遂将黄某含、宜州市日日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广西博庆食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5万余元。

法院认为:机动车是高速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具有快速便捷和使用广泛的实用功效,运行中的潜在危险性客观存在,因此,要求驾驶人具备良好的技术操作规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保驾驶人的人身及他人人身和财产的安全。黄某含驾驶车辆到怀远糖厂装运蔗渣,在卢某尚未下车的情况下将车辆驶离停车位,造成卢某从车厢的蔗渣上坠地死亡的事故,与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的行为有关,由于事故发生的地点位于怀远糖厂热电分厂的生产区,属于非公共通行的场所和道路,因此,本案事故属于非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事故产生赔偿争议,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理。事故发生时,卢某属于车上人员,因车辆移动而从车上坠落地面致死,与交通事故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但其身份不能转化为交通事故的第三者和作为保险理赔对象,因此,保险公司不属于本案适格被告,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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