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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一老人去世,留下两份遗嘱!她的房子谁来

2019-03-28 02:06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

兄弟阋墙 各执一词

据郑成说,纪红英生前一直跟自己及妻子魏艳一起居住生活,直至去世,长达17年。

■2016年11月26日,纪红英立下遗嘱,并经H律师事务所见证,指定上述房屋由二原告继承。现纪红英已经去世,被告郑云却不愿意遵照纪红英的遗愿履行,被告郑莹自愿放弃涉案房屋的继承权。

但被告郑云却说,本案所涉房屋面积75.45平方米,其中40平方米是属于被继承人纪红英的,余下的35.45平方米是自己出资购买,且是其花费12000元进行装潢,所有上房所需税费均是其出资。

■2012年5月13日,纪红英与自己签订了一份房屋赠与协议,将涉案房屋赠与其所有。

拨开迷雾 还原真相

鼓楼法院查明,2016年11月,魏艳将其出资聘请的Y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王某,江苏H事务所律师曹某、罗某带领至家中,由王某代书,曹某、罗某见证,制订了一份代书遗嘱,指定由郑成和魏艳共同继承房屋。

纪红英未在遗嘱上签名,由代书人代签,由其本人捺指印,在“纪红英”名字下面另书写“(由纪红英读后无异议按指印)”。从形式要件上看,无遗嘱人的签名,签名系见证人代签,代书人和见证人均系受遗赠人魏艳出资聘请,与魏艳有一定利害关系,故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纪红英于1949年10月出生,

在2015年至2016年间,

三家医院先后诊断其患有腔隙性脑梗塞、

两侧基底节区腔梗、

脑萎缩与脑干及两侧额叶梗死灶,

2015年间出现言语不清的症状,

2016年8月,

纪红英已行动不能完全自理。

证人郑文恩亦证实纪红英

自2016年8月前后起病重,神志不清,

故无法确认其在立遗嘱时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此外,被继承人并不识字,在遗嘱落款处却写有“由纪红英读后无异议按指印”字样,虽然代书人陈述系笔误,但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故不能确认代书遗嘱内容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鼓楼法院认为,

遗产分割 何去何从

纪红英与郑云、韩仙芝夫妻于2012年5月13日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书,有双方签名、捺印,并经法律工作者见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该赠与协议第三条约定:“该房属甲方无偿赠与给乙方,不存在买卖交易,但必须确保甲方居住的权利,一旦百年之后,该房的产权归于受赠人乙方所有,其他任何人无权干涉。”根据本条约定,该协议实际为遗赠协议,即约定在纪红英死亡后其将房屋赠与郑云夫妇。

然而,郑云、韩仙芝在与纪红英签订房屋赠与协议后,

又于2016年8月21日

与本案其他原、被告共同签订了房屋分割协议一份,

其二人在明知纪红英将房屋遗赠给自己的情况下,

又与其他继承人签订了房屋分割协议,

应视为对接受赠与权利的放弃。

该协议关于对纪红英房屋的分配内容,因并无纪红英本人的签字和事后追认,属于非财产所有权人对他人财产的分割而无效,但其中对事实描述部分内容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该涉案房屋在拆迁安置时,

郑云实际出资购买35.45平方米。

现按照各方曾经的约定,

该部分归郑云所有既符合客观情况,

也较为公平,

而另外40平方米作为纪红英的遗产,

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庭审中,当事人共同认可,

涉案房屋价值为40万元。

鉴于郑云对涉案房屋所占份额较大,故该房屋归其所有,由其给予其他继承人相应折价款。原告魏艳不是涉案房屋的继承人,在本案中不享有分割财产的权利,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郑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判决。

最终,鼓楼法院判决房屋归郑云所有。郑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一次性给付郑成、郑莹70687元。驳回魏艳的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全媒体记者 李梦琪 通讯员 李晓韫 赵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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