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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蔗渣民工车上坠落致死 司机擅移车辆法院判赔(2)

2019-03-27 22:13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蒙多

卢某、卢某伟、卢某金3人完成了蔗渣的装车工作后,卢某伟下车打扫地面的蔗渣,卢某金转到另一辆车上装车,卢某仍留在车的原因是蔗渣高度超过怀远糖厂设置的限高标杆,影响车辆的通行安全。卢某用脚踩压超高蔗渣时,黄某含已经乘坐在驾驶室并启动车辆引擎,未经在场工作人员的提示即将车辆驶离停车位,造成卢某从车厢顶部坠落死亡的损害后果,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宜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案件事实的调查结果,认定事故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黄某含驾驶车辆时不注意安全,不按照规定附载作业人员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卢某不承担责任,认定事实及对当事人的责任划分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损害赔偿责任和计算损失的依据。

日日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承揽博冠纸业有限公司蔗渣运输工作后,将部分蔗渣的运输任务交由黄某含完成,双方约定按完成的工作数量支付道路运输费,黄某含属于个体工商户,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与日日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蔗渣运输合同,使用自己所有的车辆独立完成运输工作,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承揽关系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日日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为定作人,黄某含为承揽人。黄某含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因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卢某的死亡,属于民事侵权,应当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由此,本案的赔偿责任主体确定为黄某含,日日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卢某某、毛某某为受害人卢某的父母,请求黄某含赔偿卢某受害的经济损失,诉讼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博庆食品有限公司怀远糖厂所属的装车平台设置安全保护围栏,属于固定式工作平台,装车人员通过平台上下停驶的车辆作业,并无安全隐患。但是,当车上蔗渣与车厢高度持平或超出后,车厢的前后无安全保护装置,高度危险作业,确实存在安全隐患,应当设置安全保护措施。但是,本案事故的起因是由于驾驶人擅自移动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所致,不属于因无安全保护措施导致的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与怀远糖厂的安全保护措施存在缺陷无因果关系,因此,博庆食品有限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中,黄某含提出受雇于日日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蔗渣,博庆食品有限公司应确保装车人员的安全,由于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应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的辩解,辩解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日日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提出与黄某含存在承揽关系,受害人卢某属于农村居民,应依据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事实抗辩,辩解的事实与客观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提出受害人卢某忠的身份转化为交通事故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怀远糖厂的安全设施存在缺陷,装载场所无安全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博庆食品有限公司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卢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高度作业未系安全带的危险性,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的辩解,由于辩解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提出慧飞商贸有限公司给付的工伤赔偿款已包含丧葬费用,卢某某、毛某某请求赔偿丧葬费属于重复诉讼的辩解,由于工伤赔偿与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赔偿责任主体不同,卢某某、毛某某在工伤赔偿中获得的丧葬费用赔偿,与本案的侵权损害责任不能相抵,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博庆食品有限公司提出黄某含的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卢某死亡的直接原因。黄某含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辩解,辩解的事实与客观事实相符,应予采纳;提出日日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雇佣黄某含运输蔗渣,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辩解,因无证据证明日日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黄某含存在共同侵权的事实,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太平洋财产保险河池中心支公司提出本案事故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于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不予采纳;提出卢某属于车上人员,在装卸作业时因车辆移动坠落地面死亡,不属于交通事故的第三者的辩解,理由成立,应予采纳。此外,卢某某、毛某某当庭变更的诉讼请求与2014年广西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内容相符,予以采纳;请求赔偿的死亡赔偿金,由于受害人卢某在城镇生活、居住的时间不足1年,应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请求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结合当地农村居民的收入及消费水平,确定赔偿的数额为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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