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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男子性侵母狗算强奸吗?

2019-03-15 10:21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阿狸

成都男子性侵母狗算强奸吗?

 
   

  近日,爱狗人士"卧底"捉拿了性侵、虐待母狗并利用狗"卖淫"的四川男子,该男子裸身挨打的视频和照片在网络上流传。部分网友惊讶于特殊性癖好者的规模化、批判其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也有部分网友对"人兽交"、"动物恋"的概念提出质疑。在我国现行法律空白的情况下,有关"动物权利主义"、"动物福利主义"的争论不断,人与动物发生关系算不算性侵、虐待,关键在于是否将动物纳入人类的道德体系。

  动物的意愿无法表达 "强暴"和"享受"只是人类的独断

  在中外的志怪小说中,"人兽恋"、"人兽婚"都是常见的、充满传奇色彩的故事,但在现实中,"人兽交"、"动物恋"非常罕见,被视为违反伦常。近日,网曝"变态男性侵母狗"被抓的照片引发了网友一片骇然,类似英国男子和宠物狗发生性关系等性癖好一向只为博眼球,而这次事件,主流媒体首次对"人兽交"的伦理和法理做解析。

  "人兽交"、"动物恋"的争论由来已久,可以上溯到人类文明初期,希腊神话中也不乏对动物恋的描写,德国的动物恋ZETA组织试图获得公众理解,丹麦甚至还出现了训练狗卖淫、"嫖马"产业链。动物恋行为显然严重冲击了人类的道德观念。支持者称他们眷恋动物,把动物视为伴侣;反对者称动物恋者没有尊重动物的意愿,损害了动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项目组的相关建议,虐待动物的"虐待"是指:故意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给动物以不必要的痛苦和伤害,或者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杀害动物。绝大多数人都能判断虐杀的含义,但如何界定"不必要的痛苦和伤害"却是法律无法解决的问题。在"动物恋"者眼里,动物是他们的伴侣,人和动物发生性关系是"爱的使然"。一位德国的"动物恋"男子表示,他不会伤害自己的哈士奇"爱人",两人同床共枕的时候,"它很喜欢,也很满足"。

  动物不会开口说话,这里的"喜欢"和"满足"只是男子情感的投射。李银河在《性学入门》中指出,动物的意愿没办法表达,"强暴"和"享受"只是人类的独断。因动物缺乏表达意愿能力及行为能力,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倾向性保护弱势群体。在香港法例中,兽交乃违法行为,《刑事罪行条例》(香港法例第200章)《兽交》规定:"任何人与动物作出违反自然性交,即属犯兽交的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00及监禁10年"。

  2013年,德国正式立法禁止动物恋,引起了全世界媒体的关注。德国的法令遭到了动物恋者的反对,一个名为ZETA的组织是强力反对者之一。这个组织的成员都承认他们曾与动物发生过性行为,很多人也有人类伴侣,而且伴侣都知道他们有这种倾向。这个组织曾经试图在德国注册团体,但最终被叫停。

  动物是生命还是财物? 没有"人"权就没有"被性侵"

  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的序言中,曾对动物权利的观念做了简述,他说人类从动物进化而来,而又不像其他动物那样"缺少智力和自由",但是,其他动物也是有知觉的,"它们同样应该享有自然赋予的权利,人类有义务维护这一点",他特别指出"动物有不被虐待的权利"。

  世界上对动物权利的保护,主要源自动物解放,即保护动物不被人类作为占有物来对待的社会运动。参与这项运动的人即为动物权利主义者,他们的宗旨是不仅要为动物争取被更仁慈对待的权利,更主张动物要享有精神上的基本"人"权,换句话说,动物应该被当作人同等看待,而不仅仅被当作人类的财产或工具,无论在法律层面或是精神层面。一些国家已经立法保障动物权利。1992年,瑞士法律上确认动物为"生命"而非"财物",但在目前中国的现行法律中,猫、狗等一般宠物仅具有财产属性,主人享有自由处分权。

  本质上讲,是否将动物排斥在人类道德体系之外,或者说在何种程度上将动物纳入人类道德体系之内,才是判断"强奸"的基本依据。如果动物是无尊严、无人格的,就不会意识到自己被强奸,也谈不上侵害。

  动物福利主义认为,尽管将动物用于食用、娱乐或科学研究没有什么错,但仍应立法保障这些动物免受不必要的痛苦。德国判决人兽交犯法的法律,正是由动物福利主义者所推动,其基本观点即认为人兽交是对动物的虐待行为,应避免动物受到不必要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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