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到风声很紧,“笑笑”在微信上“销声匿迹”了半个多月。但是在利益的驱动下,8月中下旬开始,“笑笑”又在微信上开始活跃,而这一切都被警方秘密监视着。
9月29日,治安支队民警获得重要线索,“笑笑”又谈成了3笔生意,专案组认为收网时机已经成熟。次日凌晨1时许,治安支队联合盘龙警方组成2个突击小组,开展抓捕行动。
一组民警在新迎小区将“笑笑”的“操盘手”马某、杨某某抓获。另一组民警前往北市区一个酒店,在同一楼层的3个房间内,抓获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6名可疑人员,其中3名女子正是和“笑笑”合作的“固定伙伴”。
马某夫妇交代,自今年3月份以来,二人通过微信介绍妇女卖淫,通过与“小姐”分账获利3万余元。虽然“笑笑”的好友已经达到千余人,但谈成协议的只有一部分,半年来共撮合交易30多次。这批“笑笑”的“死忠”嫖客,大部分都是一些经济收入状况较好的人群。
目前,马某、杨某某二人因涉嫌介绍卖淫罪,已被昆明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被查获的进行卖淫交易的人员,均被警方教育并进行治安处罚。
新闻助读
介绍他人卖淫刑期一般5年以下
介绍卖淫罪,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刑法》第359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七十八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都市时报记者 周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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