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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眉山落马公安局副局长藏上百黄片 爱戴花头(5)

2019-03-08 16:53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蒙多

第一次收礼。“收礼的次数太多了,多得不可计算。可追根溯源,我究竟是什么时候收礼物的呢?”“那是1985年左右,当时我还没结婚,只是眉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一名小侦查员。”一个收荒匠多次收购价值大的赃物,“受审后有一天,一个中年妇女敲开我家的门,说找王公安。”来人提了一大堆东西:鸡、腊肉、香肠,“母亲一把拦住我,对那中年妇女说,志刚做事为工作、为人民,是应该的,收了东西就不应该了。那妇女最后拿走了礼物。母亲事后教育我:办事,公安局给了你工资,应该够花了,不能收人家的东西。”“一周后,在我回家的路上,那个妇女拦下我的自行车,叫我收下一条烟。回去一看,烟下面还有两百元人民币。虽然只是皱巴巴的十元一张的,可这是我好几个月的工资啊。在我的不安中,我又心安地收下了。”

第一次送礼。“一个周末的晚上,见灯亮着,就怀着忐忑的心情敲开了领导家的门……领导妻子笑着说客气,就收了……”

第一次出轨。“这真是一件难于启齿的事……1994年底,一个雷雨交加的夜晚,在一个卡拉OK厅,我同年轻美丽的某某认识了……反正我知道,有了第一次出轨,就有可能以后的越轨、追尾、撞车、翻车……甚至燃烧爆炸。”

第一次投资经商办企业。“1992年,我已经30岁了。我们三个朋友合伙在眉山城里最繁华、最宽阔的街面开了第一家火锅城。”“开业收的各项礼金,具体虽然记不清了,但当时我拿着收到的礼金时说的一句话还记得:这一天,狗日的要当我十年的工资啊。”

第一次进入娱乐城。“1995年以后,因为自己职务的升迁、权力的增大,自我的私欲极度膨胀。”“秋天的一天,我被当时几个眉山社会上的老大邀请去喝酒聚会。一桌子的人从上到下都对我拍马屁,说我如何义气、如何江湖、如何仗义,又如何在公安工作上说话算数、一句顶一万句。”“什么原则、什么法律、什么公安干警的基本要求全忘得一干二净,一个人变得忘乎所以了。”…… ……

被判15年

2013 年11 月27日,青神法院审理王志刚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一案。2014年5月16日,王志刚被判十五年。11月7日,眉山市中院下达《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11月27日,眉山市青神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志刚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一案。2014年5月16日,青神县法院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志刚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对被告人王志刚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王志刚不服,上诉至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11日,眉山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王志刚的亲朋及关心此案的社会人士,见到了法庭上的王志刚:浅浅的短发,黑色运动背心。

在整个上午和下午的庭审里,大部分时间是王志刚在陈述上诉理由。主要有:第一,一审法院审理时未通知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未审查上诉人提出验伤申请,程序违法;第二,一审判决未排除非法证据,事实认定错误;第三,上诉人王志刚在办理彭涛取保候审过程中正常履行职务,没有徇私枉法,不构成该罪。

王志刚的辩护人还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第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收受袁某某160万元、梁某某40万元、陈某某40万元、李某某66万元、王某某79.95万元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第二,上诉人王志刚没有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第三,上诉人王志刚没有占有曾某某所送200克黄金的主观故意,不宜认定为受贿;第四,杨某某所送20万元,是与上诉人王志刚之间的民间借贷。

11月7日,眉山市中院下达“(2014)眉刑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做出这个结论之前,眉山中院都逐一阐述了“不予采纳”的理由。比如:上诉人王志刚的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认定王志刚收受袁某某160万元、梁某某40万元、陈某某40万元、李某某66万元、王某某79.95万元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

“经查,证实以上5笔受贿事实的证据有请托人的证言,以及关于请托事由的相关书证、证人证言,且王志刚在办案机关调查过程中亲笔书写的自书材料以及2012年12月14日的供述中予以承认。虽王志刚在之后的讯问及庭审中予以否认,但不影响其以前供述的真实性。受贿犯罪较为隐蔽,行、受贿双方关于犯罪行为的供认,是据以定案的关键证据。虽王志刚的供述与请托人的证言在某些细节上不能吻合,但对于受贿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能够得到印证,一审根据在案证据作出相应事实认定,并无不当。王志刚及其辩护人的前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再如:王志刚的辩护人提出,杨某某所送20万元,是与上诉人王志刚之间的“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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