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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评:厦大教授艳照门升级 名校为何如此淫乱

2019-03-07 13:53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阿狸

厦大教授艳照门


厦大教授艳照门

  连日来,厦门大学历史系教授吴春明被指“诱奸”女生一事在持续发酵。

  在当事人吴春明被中止研究生导师资格后,7月14日,有位厦大的老师告诉媒体,学校“找了吴春明,问他给学生承诺什么没实现”,然而吴春明“连睡几个都没搞清楚”,他自己也“承认了和女生开房的发票在国家课题里报销”。17日有媒体报道,被诱奸女性可能不止“青春大篷车”和“汀洋”二人。20日,又有媒体报道,“厦大博导未承认诱奸,上百学生联名信称举报不实”,由122位历史系历届学生组成的Q Q群几乎一边倒地支持吴春明。

  大学历来被视作象牙塔,也历来是不乏故事的地方。不过,这次厦大“诱奸门”事件因加入“博导”与“诱奸”的字眼,格外博人眼球,并引来评论如潮。

  有人从事件中里看到了师德师风之不正,导师的权力也是最好的春药。也有人指出,“诱奸”女生的背后是被扭曲的师生恋。还有人总结说,大家对“制度缺失、权力失控”的不满远大于“吴春明”个人。另有人提出,在校方调查教师行为不端的同时,也要关注举报者是否因色得利,学生的道德问题也值得反思。

  不过,由于“诱奸”可能牵涉学生性权利的被害问题,因而,从法律上评说此次事件甚有必要。

  较早对此事表态的是中国政法大学的一位教授,该教授明确表示,如果被引诱的女方年满14周岁且精神正常,发生性关系也没有违背其意愿,那引诱方并不构成犯罪。如此解释很快引发不满。有代表性的是,《新京报》与《东方早报(博客,微博)》在7月14日就同时刊发了不同看法。

  《新京报》的文章罗列出吴春明可能涉嫌的种种罪名。如果吴春明使用“不就范即让女生论文通不过或最终毕不了业”等方式迫使女生同意发生性关系、将学术经费用于同女生开房等,就可能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强奸罪和贪污罪。所以,吴的行为可能不仅是“有违人伦,有悖师德”,而是涉嫌刑事犯罪。女生的网帖应看成是向有关司法机关的公开报案,故当地警察应当主动介入。

  《东方早报》则称,“厦大诱奸门”暴露出“职权性侵的法治短板”,并举例证明,很多发达国家都把利用职权胁迫、诱奸女性列为犯罪。文章还说,“利用职权”胁迫女方,正是一些老板、官员、教授常干的勾当。中国高校教师掌握了太多“资源”,如不加严控,“师生恋”可能沦为威逼利诱女生就范的合法借口,等等。

  依我看,这些说法都值得商榷,尤其是上述观点明显带有有罪推定色彩。

  网帖指控吴春明“诱奸”的主要事实是,他专门挑选老家在外地、温顺听话的女生,先是借机严厉批评,再承诺帮女生发论文,辅以假意关心女生,如此恩威并施,以达到诱奸目的,有的受害者甚至割腕自杀。但两位举报者又使用了“甜言蜜语,诱导女生,而深陷其中的女生并不自知”、“(让她们)保持长时间的暧昧关系”、“幽会”、“利用女学生对老师的尊重和敬仰”等语句。如此行为,要指证吴春明构成性侵害,无论是与实体法上要求的“违背妇女意志”,还是程序法上要求的“事实充分,证据确凿”,都相差甚远。

  再说警方的立案侦查问题。由于性侵害涉及男女双方的特殊关系,对性侵案件,若无人报案,警方一般不会主动介入。更何况本次事件中双方存在师生关系,而且是“诱奸”。从法律上讲,网友“汀洋”发表的《考古系女生防兽必读》,“青春大篷车”发表《对汀洋的声援》,以及配发的“床照”,这些也不能看作对吴春明的刑事指控。除非她们直接找到警方,陈述吴的性侵事实,并列举证据加以指控,否则,警方不可能因网帖所言就对吴春明立案侦查。不难想象,网络上每天都有大量涉及违法犯罪的帖子,警方管得过来吗?警方这样做,亦合乎刑法的启动必须谦抑的基本要求。

  至于说中国刑法是否存在“职权性侵的法治短板”,决不能以此次事件的定性为标准。纵观世界各国法律,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你我之间殊有不同,原因不必多说。即使是那些承认“诱奸”(利用权势的性行为)犯罪的国家或地区,他们对于犯罪成立的条件也有严格要求,比如学生的认知能力、行为的主动程度,有什么样的利益交换等。

  如今,吴春明尚未受到警方立案调查,他就不是犯罪嫌疑人。这是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但两位女生的发帖确实提供了对吴春明不利的证据,厦大对其采取中止研究生导师资格等举措,无疑是必要的。同时,社会舆论对吴的贬低(如有媒体称吴“采花博导”)也是一种巨大的精神处罚。对吴春明是否需要予以刑事处罚,只能是法律说了算。而因此事把高校教师说成是手握“资源”大棒、控制学生前途命运的“图谋不轨”者,那实在是对高校普遍的师生关系的无端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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