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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益性文化单位提供公共服务应明确激励

2019-03-27 13:04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

  中新网杭州11月28日电( 张煜欢)27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中,既有关于公共文化服务经费保障的草案修改意见,亦有关于公益性文化单位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推进全民阅读的条例细化,显示浙江进一步加大文化惠民力度、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的决心。  

  公共文化涉及老百姓的根本利益,享受多元丰富的公共文化服务是公民的权益,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的出台正是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进程中的重要节点。作为文化大省,近年来,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始终走在国内前列,并在持续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的同时,切实补齐公共文化服务短板。

  在今年9月,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上就审议了《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作了多次研究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稿。

  在草案修改稿内容中,关于公共文化服务经费保障作出了多项修改。如针对“公共文化服务预算支出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支出增长幅度”的条例规定,有部门提出根据中央有关规定,重点支出事项不再与财政收支增幅相挂钩,因此在草案修改稿中修改为“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与公共文化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

  此外关于公益性文化单位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根据地方建议,相应条例予以细化,以增强操作性。如草案修改稿中增加规定,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等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群众文化需求和公益性文化单位的实际,明确公益性文化单位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服务具体内容、要求和相应激励措施。

  公益性文化单位是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载体,而推进全民阅读则是实现公共文化服务落地的重要抓手。对此草案修改稿中增加规定,应鼓励有阅读推广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组织和个人提供公益性阅读推广服务,并应明确公共图书馆组织全民阅读相关促进活动,利用各种形式倡导、推广阅读等义务。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就专职文化员的招录、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绩效评价等规定作出了相应修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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