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瑞入狱前后对比
据台湾媒体报道,少李宗瑞遭7女控告强制性交罪,但李偷拍光盘却意外成为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地院合议庭从影片中认定,被害人与被告性交过程中,与被告有性交行为之互动,因而判处李宗瑞无罪。
检方指控,被害人代号“辛”曾与李宗瑞为男女朋友,被告曾趁“辛”到云顶大楼居所熟睡之际性侵,过程中“辛”因不舒服而申吟哭泣,并用手抵挡被告,均遭被告用手臂大力挥开。
被害人代号“壬”为辛的女性友人,因此认识被告,但不知被告中文姓名,某天和女友人“子”到夜店巧遇被告,被告即邀“壬”和同行友人到包厢喝香槟,被告频频和“壬”划酒拳,使她短时间内喝了5杯香槟,至神智不清,被告即将被害人扛上计程车,回云顶大楼居所,并关闭被害人手机,使仍在Spark夜店的“壬”友人无法连络。
“壬”到被告住处后,因酒醉而呕吐,被告在协助清理呕吐物后,将“壬”扶进房间休息,并趁“壬”昏睡不醒而性侵得逞,过程中“壬”发出呻吟说“不要”,被告未停止。
被害人代号“癸”则曾与李交往1个月后分手,2人偶遇李向她要电话号码,后李邀“癸”共进晚餐,席间频频劝酒,“癸”因酒醉无力反抗被带回云顶大楼居所性侵得逞。
被害人代号“子”为另一被害人“辛”的女性友人,早在被告与“辛”成为男女朋友前就已认识李,被告与“子”、“辛”等人到KTV喝酒唱歌,被告邀“子”到居所,“子”到达后因酒力发作失去意识,被告即趁机欲性侵,虽发现她正值生理期,仍强行性侵得逞。
另还有3名代号分别为“丑”、“未”“申”的被害女子,也都遭李宗瑞以相同或类似手法,带回云顶大楼居所强制性交得逞。
但法院合议庭在检视李宗瑞所偷拍的性爱光盘后,则认为“辛”、“壬”、“癸”、“子”、“丑”、“未”“申”等人与被告性交过程中,与被告有性行为之互动,如与被告交谈笑、为被告口交、对被告问说“喜不喜欢”回答“喜欢”等,且于性交结束后,被害人“辛”、“壬”亦未有逃离、哭泣、求援之举,是被告对告诉人“辛”、“壬”为性交行为是否违“辛”、“壬”之意愿而属强制性交,显有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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