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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房姐”案一审宣判 龚爱爱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2019-03-16 12:58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蒙多

正义网榆林29日电(记者倪建军 通讯员田宏军)今天上午,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房姐”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本报9月25日曾作报道),判处龚爱爱有期徒刑三年。

9月24日,陕西靖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检方在庭审中指控,龚爱爱在明知自己有合法户口的情况下,提供“龚仙霞”、“龚爱爱”等虚假的户籍信息,委托公安人员在山西省为其办理两个虚假户口,进而迁移至神木县神木镇和大柳塔镇,并使用两个户籍信息办理了两个居民身份证,从事其他民事行为,构成伪造国家证件行为。龚爱爱在明知其有合法户口的情况下,在北京买房过程中,获悉可以办理北京户口的情况下,出资30万元,委托他人为其和女儿非法买卖两个北京户口,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 检方认为,被告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不仅妨害了我国户籍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而且被社会和舆论广泛关注,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建议对被告人龚爱爱判处两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陕西靖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以龚爱爱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龚爱爱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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