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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区伯拘留期满 律师曾三次探视均遭拒(2)

2019-03-16 08:36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蒙多

  “我几次给区伯代理维权案子,早有他的委托书,也带了律所介绍信、律师证,可拘留所工作人员没给任何理由,就是拒绝。”隋牧青介绍,3月31日下午,拘留所工作人员曾出示一张纸条,称是区少坤写的。“只晃了一下,深色中性笔,大概写了一句‘区伯不方便见人’,来不及看完,工作人员就收回去了。”隋牧青说。

  隋牧青当场质疑,“首先不能确认是区伯写的,即便是,也不能确认是他的真实本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指出,长沙拘留所无权拒绝律师会见,“不让律师会见是违法的”。根据《看守所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代理律师依照相关程序可以会见当事人。看守所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理会见手续的,律师可以向受案的机关投诉,也可以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向有关部门反映。

  处罚决定书泄露隐私

  “嫖娼”案发后,网上出现相关《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引起了争议。法律专家表示,区少坤涉嫖娼的具体细节属于公民隐私,泄露该决定书涉嫌违法。

  在长沙警方发布区少坤等人涉嫌嫖娼被拘留信息前,3月28日,一份《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网上流传,该《决定书》落款是2015年3月28日,盖有“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的红章。

  该《决定书》称,3月26日23时许,区少坤在长沙天心区竹塘路某酒店内以1200元的价格与赖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民警查获。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区少坤、赖某某的陈述及辩解、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区少坤行政拘留5日。

  经查询,率先在网上发布该《处罚决定书》的是新浪微博注册名为“鱼脑猫小姐_L33”的网友,该微博账号地址显示来自广州市。目前,该博主已删除这条微博内容。

  这份有个人详细信息的《处罚决定书》如何在网上流传?昨日,新京报记者致电长沙警方政治部宣传处一名工作人员,对方未予回答。

  目前,警方仍未透露区少坤的处罚决定书如何流出去的。

  一名民警指出,区少坤涉嫖娼被抓只有公安机关和区少坤等极少数人知道,决定书由公安机关做出,微博女子获得判决书并公布于众,属于非法行为,通过微博后台很容易锁定博主身份,查找判决书泄露的途径。

  专家观点

  广州区伯可对警方违法行为提起诉讼

  针对区伯嫖娼被公开事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认为,不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公民隐私应该受法律的充分保护,区伯嫖娼受行政处罚属于个人隐私,不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之列。区伯被释放后,可对相关机构或泄露其个人隐私的相关个人进行行政诉讼。

  国务院发布《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强调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但何兵指出,信息公开不代表不保护公民隐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应该以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为标准,涉及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必须公开,但涉及公民隐私的信息不能公开。

  区伯嫖娼的具体细节属于公民隐私,不在信息公开之列。“即使是严重的刑事犯罪信息公布都不公开点名道姓,用某某来代替真实姓名,区伯嫖娼这类对社会危害不是很大的行为,不应该被公开。”

  网上公开的处罚决定书披露了区伯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嫖娼的细节,何兵认为这份处罚文书包含了区伯大量隐私,公安机关理当保密,但处罚决定书公开侵害了区伯的隐私权,属于违法行为,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受到处罚。

  何兵认为,区伯释放后可以对公安机关和相关个人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可以请有公信力的组织调查区伯的隐私是如何被泄露的,一旦涉及违法行为,应当接受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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