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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宝马案”续:一遇难者父亲接受鉴定结果(2)

2019-03-10 08:03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

  薛玉翔:那天,孩子说要出门接一个同事,然后就走了,隔了几分钟,就出事了。邻居没敢直接跟我说,过来就问我,你家孩子在不在家,我说不在,他们让我去路口看看,离我们家很近,就两三分钟。乱哄哄的,满地都是车碎片。后来让我回家等消息。你知道什么叫坐立不安吗?就是有一点希望,又觉得其实没希望。

  重案组37号:未来有什么打算?

  薛玉翔:先把现在过好吧。两年了,没有一天能睡好的。不喝酒就睡不着,我知道喝酒对身体不好,但是就是睡不着,能有什么办法呢?做梦老梦见孩子问我,钱够不够花。太可惜了,才25岁。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再次确认了被鉴定人案发前已处于精神病状态。 资料图片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再次确认了被鉴定人案发前已处于精神病状态。 资料图片

  探员追问

  刑事责任能力如何鉴定?

  家属可提出申请,司法机关受理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注意到,在第二次司法鉴定书中,鉴定方提出,王季进本人“否认精神病史”。而此前,南京警方一名曾参与侦办该案的民警称,王季进被捕后,曾出现攻击民警,用头撞墙等行为,因此在王的家属提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要求后,警方采纳并委托受理。

  遇难者代理律师,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曹艳秋确认,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嫌疑人及受害人家属可以个人名义,向司法机关提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申请。司法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再委托具备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曹艳秋同时透露,首次鉴定由肇事者家属提出申请,而第二次鉴定,则由受害者家属提出。

  上述民警表示,为保证公平,指定司法鉴定机构时会进行摇号,随机决定实施鉴定的机构。

  鉴定过程能否保证准确?

  专家称可无限逼近案发时的精神状态

  精神疾病不同于生理疾病,无法用肉眼识别,通常也无外在反应,在此案中,如何区分正常的心理压力与精神障碍的界限,成为舆论关注热点。

  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曾公开表示,在首次鉴定过程当中,5位参与鉴定的医生分别单独阅读了公安机关送检的所有案卷,包括有关视频资料,并进行了补充调查,询问了目击者。最终,综合各方面情况给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一鉴定意见。

  北京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副主任李献云介绍,如果要确诊“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需患者同时具备幻觉、妄想和攻击别人等症状,且没有超过一个月。

  南京脑科医院心理卫生专家陈建国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在司法鉴定中,精神类疾病的认定包含一个人的认知、行为和过往经历,无限逼近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尽可能还原嫌疑人精神活动。他表示,从理论上来说,蒙混过关,“可能性非常低。”

  鉴定结果对案件有何影响?

  很快将会开庭审理,肇事者或接受强制治疗

  南京资深法官俞曦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在办案中,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是法官量刑的重要依据。

  记者注意到,南京警方此前认定,王季进超速、闯红灯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多名法律界人士确认,“限制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结果,在量刑上有利于肇事者王季进。

  而曹艳秋称,“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不同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在判决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是必须。

  南京多名公检法系统工作人员向重案组37号探员重申了上述意见,即鉴定结果出具后,案件将很快开庭,实际庭审中,法官极有可能采信鉴定结果,并因此减轻对于肇事者处罚,但对于王季进而言,很有可能要接受强制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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