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审判长宣读判决书时,
龚爱爱起立。
当日,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对“房姐”案宣判,
龚爱爱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新华社发
29日上午,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龚爱爱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龚爱爱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法庭审理查明,龚爱爱在已有合法户籍和身份证的情况下,2005年在北京购房时付款30万元通过售楼人员为本人及其女儿购买北京市户籍。
2006年8、9月份,龚爱爱让时任神木县公安局政委的何生发(已死亡)给她重新办理户籍,该局民警张新堂(另案处理)在山西省临县公安局克虎镇派出所以补录户籍的方式为龚爱爱办理了名为“龚仙霞”的假户籍,后把该户口迁往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并办理了名为“龚仙霞”的假身份证。
2009年至2012年,龚爱爱先后使用该身份证办理了两套房子的房产证并进行了神木县艾丽莎购物有限公司和神木县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登记,该户籍信息于2013年1月19日被神木县公安局注销。
2008年10、11月份,被告人龚爱爱让何生发再次给她办理一个名为“龚爱爱”的户籍。何生发指使民警张新堂为龚爱爱办理假户籍,张新堂又通过他人找到了山西省兴县公安局魏家滩派出所为龚爱爱办理了假户籍,后将该假户籍迁入神木县大柳塔派出所,并办理了与其原来真实的身份证号码不同的“龚爱爱”的居民身份证。该户籍信息已于2012年1月6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发现重户后注销,但龚爱爱的身份证未被收回,后龚爱爱又用该身份证办理了一处房产的产权证。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爱爱在明知其有合法户籍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虚假信息,通过公安人员为其在山西省办理了两个内容虚假的户籍,进而将该假户籍迁移至神木县神木镇和大柳塔镇,并办理了身份证;被告人龚爱爱又借在北京购买房产之机,提供虚假户籍信息,通过他人非法购买北京户籍。被告人龚爱爱曾为市县两级人大代表,多次伪造、买卖户籍等身份证明,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龚爱爱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焦点
这次审判缘何“罪不涉房”
龚爱爱非国家工作人员
在庭审中,辩方曾称,陕西省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系民营企业,龚爱爱既非国家工作人员,也非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对于这一意见,法庭予以采纳。
此前有媒体报道,龚爱爱仍为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东,并仍享受分红。对此,榆林市政府一位工作人员表示,龚爱爱入股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应该是事实。但只要没认定是非法资产,享受股份分红就属正常商业活动。
负责调查此案的专案组办案人员称,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是区域性股份制金融机构,属于没有集体和国家资金入股的企业法人,龚爱爱的身份情况是该单位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工,非国家公务人员。
未发现起诉罪名外的犯罪线索
负责调查此案的专案组表示,经过对龚爱爱购房及资金来源的调查了解,未发现起诉罪名以外的犯罪线索。
据专案组介绍,1月27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神木警方对“房姐”龚爱爱刑事拘留并展开调查。专案组在调查龚爱爱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的过程中,对龚爱爱购置房产情况做了了解。通过调阅购房合同、租赁协议、交易记录、银行汇款电子凭证、个人借据以及当事人陈述显示:从2005年至2012年,龚爱爱先后在北京购房44套,涉及商铺、写字楼、公寓、住宅等,购房合同总价3.9亿余元,其中按揭贷款1.59亿元。龚爱爱购房资金主要来源于参与煤炭经营收入、房屋租金、工资收入和个人借款。
专案组在侦查期间,未接到关于龚爱爱经济犯罪线索。
对备受关注的财产问题,龚爱爱辩护律师在近日给媒体的公开信中称,本案中,龚爱爱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或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特殊人员,其财产只要没有证据证明系非法获得,就应认为是其合法所得,直到出现相反证据为止。
专家
被质疑的是房多背后的权重
对于“房姐”龚爱爱房产及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学专家。
针对舆论关注的龚爱爱在北京购房的资金来源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说,购房资金属于私人财产,如果没有证据显示资金来源非法,任何人都无权过问别人的财产,这涉及公民的隐私权范畴。只要购房款目前没有查到涉及犯罪行为,龚爱爱在北京买多少套房子本身对案情影响并不重要。
陕西省社科院政治与法律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陈波则指出,“房姐”、“房叔”等案件之所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一是因为房子是敏感话题,中国很多人买不起房子,而有些人手中却有多套房产;其次,涉案人中有些身份特殊,应该没有买多套房的资金实力,案子背后是否会牵扯出违法行为,人们会感到疑惑。房多并不奇怪,被质疑的其实不应是房多,而是房多背后的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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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涉案民警被判一年另一民警免予刑罚
昨天,陕西靖边法院还宣判了与龚爱爱同日受审的另5名涉案民警,以伪造国家证件罪判处1名民警有期徒刑1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3名民警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另有1名民警因在案发前主动注销其假户籍而免予刑事处罚。
>>张新堂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法院认定,张新堂(神木县公安局原民警)身为公安干警,受他人指使,在山西积极活动为被告人龚爱爱办理假户籍,严重扰乱了国家户籍管理秩序,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张新堂有期徒刑1年。宣判后,被告人张新堂当庭表示上诉。
张新堂的起诉书及判决书显示,张新堂受何生发委托的时间为2008年9月份,而龚爱爱案的起诉书称龚爱爱在2008年10至11月份委托何生发。对此,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宣教处称,“大家都清楚是有这么回事,但是你说得早、他说得晚,张新堂受委托的时间以龚爱爱案中提到的时间为准,即张新堂在2008年10至11月受到何生发委托”。
玩忽职守罪
>>贺亚玲、王红霞、张志华、张和平
2008年12月,龚爱爱在山西省兴县魏家滩派出所以姓名“龚爱爱”补录的虚假户口要迁入神木县。贺亚玲(神木县大柳塔镇派出所原副所长)未对该户口的房产或投资企业等相关证明认真审核,在材料不齐全的情况下签字同意立户。之后,王红霞(神木县公安局户政股原股长)在未认真审核的情况下,在立户审批中签字“准转”。12月15日,在没有迁移证的情况下,贺亚玲给该户口办理常住人口登记。
2006年10月,龚爱爱在山西临县公安局克虎派出所以“龚仙霞”名字补录的虚假户口要迁入神木县,张志华(神木县北街派出所原教导员)在该户口所需材料不齐全的情况下,签字同意该户口立户审批。当时主管户政工作的张和平(神木县公安局原副局长)签字同意办理。
法院认定,张和平、张志华、王红霞、贺亚玲身为公安干警,在办理龚爱爱假户籍迁入和上户过程中,不认真审查,通过了对龚爱爱假户籍的审批,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张和平、张志华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贺亚玲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鉴于王红霞在案发前主动注销龚爱爱的假户籍,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被告人张和平、张志华当庭表示上诉;被告人贺亚玲当庭表示上诉,被告人王红霞表示不上诉。
本版综合京华时报记者怀若谷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