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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姐”龚爱爱两套房断供 被索800万

2019-06-04 18:31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默克

  本报讯(记者张蕾)还记得那个“房姐”龚爱爱吗?因其位于朝阳区三里屯的两处房产自去年停止还贷,被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奥运村支行告上法庭,要求清偿贷款本息、罚息、欠息复利等合计796.6万余元,并要求就房屋拍卖款优先受偿。据悉,这两起案件将于5月17日在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但法院至今没有找到龚爱爱本人,无奈已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华夏银行奥运村支行向法院起诉称,2009年9月3日,该行与龚爱爱签订了两份《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分别向龚爱爱提供贷款624万元和642万元用于购买位于朝阳区三里屯SOHO的两套房屋,贷款期限自2010年5月6日起为10年,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534%。两份合同还约定,若龚爱爱不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偿还到期应付的贷款本息,则自应付之日起按合同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等。

  2010年5月12日,华夏银行向龚爱爱发放了贷款。后龚爱爱按期偿还贷款。2012年9月6日,两处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自2015年4月20日起,龚爱爱未再履行还款义务。 记者了解到,华夏银行于去年12月14日向法院起诉。朝阳法院受理案件后,在传唤龚爱爱的过程中却始终无法联系到龚爱爱本人。

  银行提供的龚爱爱的手机号已变成空号,提供的龚爱爱的代理人秦律师也表示不再代理龚爱爱的案件,亦无法协助法院联系到龚爱爱本人。

  法院以特快专递方式向龚爱爱在涉案合同中预留的居住地址和户籍地址分别邮寄了诉讼材料,但均因查无此人被退回。后法院依据华夏银行奥运村支行的申请,依法公告送达,同时为穷尽送达方式,保障龚爱爱的合法权利,朝阳法院还委托其户籍所在地的陕西省神木县法院代为送达。

  据悉,法院公告已于3月2日见报,依据公告,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至5月1日已视为送达,5月16日龚爱爱依法享有的答辩期将届满。依据法院公告,两起案件将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5月17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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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龚爱爱其人

  龚爱爱曾任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陕西西安江东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0年龚爱爱获得陕西省“三八红旗手”。2011年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2013年1月17日,被曝在京有20余套房总价近10亿元。2013年1月24日,公安部成立工作组核查“房姐”户口问题。2013年1月31日,北京警方证实,龚爱爱在北京拥有41套住房,共9666.9平方米,及奥迪轿车一辆。2013年2月3日龚爱爱在北京被专案组抓获,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2013年9月,龚爱爱因办理假户籍已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的刑事判决书显示,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龚爱爱原户籍在其出生地陕西省神木县解家堡乡,系农业常住户口,身份证号为612开头。1986年4月,其户口迁入神木县神木镇,转为非农业户口。

  2005年夏,龚爱爱在北京市北辰绿色家园购房时,向售楼人员张某(另案处理)付款30万元用于为其本人和女儿购买北京市户籍,后张某通过他人办成了此事,因此,龚爱爱取得了一个110开头的身份证。

  之后,龚爱爱通过神木县公安局、山西省临县公安局克虎派出所、山西省兴县公安局魏家滩派出所的领导和民警,为其以不同姓名办理多个户籍和身份证。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龚爱爱在明知自己具有合法户籍的情况下,提供虚假信息,通过公安人员为其办理虚假户籍,并使用虚假户口办理身份证,从事民事活动;借在北京购房之机,非法购买北京市户籍,破坏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扰乱社会关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3年9月,该院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龚爱爱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宣判后,龚爱爱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0月28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显示,龚爱爱刑期自羁押之日即2013年2月4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J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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