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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命令为房姐办假户口

2019-03-20 12:38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蒙多

原标题:领导命令为房姐办假户口

领导命令为房姐办假户口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涉案人、为龚爱爱办理假户口的张新堂庭审结束后被押出法庭 摄/记者 温如军

法制晚报讯(记者 温如军)昨日下午,为陕西“房姐”龚爱爱办理迁转户口的5名神木县警务人员王红霞、贺亚玲、张和平、张志华玩忽职守,张新堂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同时审理,虽然起诉罪名不同,但公诉机关做出相同的量刑建议,即1年至2年有期徒刑。5人当庭承认有失职行为,但均坚称自己无罪。

昨天上午,备受关注的陕西“房姐”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在陕西靖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制晚报》昨天报道)。

当天下午,与“房姐”龚爱爱案有关的5名被告人王红霞、贺亚玲、张和平、张志华、张新堂同时接受审理。

昨天,对上述5名涉事民警的审判从13点一直持续到19点。法庭未当庭宣判,合议庭将商议后择日宣判。

5名涉案警员 承认失职但均称无罪

昨天上午,“房姐”龚爱爱案一审开庭持续了3个多小时后,法官宣布休庭。休庭一个半小时后,13时,张和平、张志华、王红霞、贺亚玲4人涉嫌玩忽职守罪,继续开庭审理。

4名被告人均认为,龚爱爱假户口和假身份证,虚假的原因在于山西方违规办理,而非在迁入神木县时出错,且龚爱爱假身份迁入神木时提供的各项资料均完备,根据当时神木县小城镇户籍政策规定,当年只要在神木县具备土地批文、营业执照、房产三项中任何一项资质,神木当地都会允许户口准入。故此,4人认为自己在龚爱爱假户口迁入时,签字无任何问题,更无涉刑之嫌。

另外一名被告张新堂,则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公诉机关称,2008年,龚爱爱的一个假户口,在山西省兴县通过非正常程序,以补录的方式上户。与龚爱爱的假户口同时录入的,还有其他三个假户口(另案处理)。

办假户口是领导命令

检方认为,张新堂在当时领导的委托下,向山西民警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的证明,山西当地才为龚爱爱办理了假户口和身份证,户口随后迁入神木。

张新堂的行为属于明知违法而为之,其结果造成户籍管理制度混乱,国家机关公信力下降,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故此,应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张新堂刑事责任。

而辩护律师则认为,这个案件中,张新堂只提供了一条短信,而山西当地民警就办理了假的户口和身份证,具体违规办理的人员系山西的民警,而非张新堂。在定罪方面,律师更倾向于滥用职权罪,而这一罪名,张新堂并未参与。

张新堂当庭交代,自己当时作为神木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时任政委何生发(已故)的电话。何生发让张新堂去他的办公室,并向张新堂交代,让他办理三个户口,其中一个就是龚爱爱的。

“领导要求我办的,作为下属,我要服从命令。我只作为转述人,具体咋办的假户口,我不知情。”张新堂辩称。

“若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山西警方的行为过错,要远远大于张新堂本人。”辩护律师说。张新堂个人也一再强调,自己只是没有坚持原则,有失职,但构不成犯罪。

受审人原职务

王红霞

神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队长

贺亚玲

神木县大柳塔派出所副所长

张新堂

神木县公安局民警

张和平

神木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志华

神木县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教导员

辩护人 申请调取山西民警判决结果被驳回

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张新堂的辩护律师申请调取山西临县民警李有兵的判决结果。因为李有兵案对张新堂案有参照价值。

记者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李有兵为临县公安局克虎派出所原负责户籍管理的指导员,曾参与为龚爱爱办理假户口,现已被当地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房姐”事件发生时,通过张新堂牵线办理的龚爱爱假户口已经注销,律师因此认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希望法院当庭宣告张新堂无罪。

法院合议庭当庭合议认为:李有兵案与张新堂案无关,故此不予调取。

“我自己没有守住原则,给社会造成一定影响。”张新堂当庭表示歉意,但同时并不承认犯罪。

焦点一 “龚仙霞”办理户口的材料是否齐全?

记者注意到,5名被告和控方就当时“龚仙霞”办理户口的材料是否齐全展开激烈的辩论。

起诉书显示,2006年10月,龚爱爱在山西省临县以“龚仙霞”名字补录的虚假户口要迁入神木县。“时任神木县北街派出所教导员的张志华,没有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公诉方指出,“龚仙霞”的户口迁移资料,没有按照当时神木县相关规定备齐——既没有房产权属证明,也没有开办实业的证明。

在此情况下,张志华就在其《立户审批表》上签注“同意”。张和平也没有认真核查,直接签注“同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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