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险企信披新规7月1日施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发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保监会2010年5月12日发布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0年6月2日发布的《关于实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办法》要求,今天新闻,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保险机构在内的所有保险机构均需要披露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信息。保险公司按照本办法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存在其他因披露将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形的,可以豁免披露相关内容。
《办法》强调,保险公司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交易概述以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交易对手情况;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独立董事的意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办法》强调,保险公司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更换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公司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发生变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撤销省级分公司;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重大股权投资;发生单项投资实际投资损失金额超过公司上季度末净资产总额5%的重大投资损失,如果净资产为负值则按照公司注册资本5%计算;发生单笔赔案或者同一保险事故涉及的所有赔案实际赔付支出金额超过公司上季度末净资产总额5%的重大赔付,如果净资产为负值则按照公司注册资本5%计算;发生对公司净资产和实际营运造成重要影响或者判决公司赔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案件;发生对公司净资产和实际营运造成重要影响或者裁决公司赔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仲裁事项;保险公司或者其董事长、总经理受到刑事处罚;保险公司或者其省级分公司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更换或者提前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办法》明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办法》要求,今天新闻,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网站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介上发布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保险公司网站应当保留最近5年的公司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和临时信息披露报告。保险公司不能按时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当在规定披露的期限届满前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并且在公司网站公布不能按时披露的原因以及预计披露时间。保险公司在公司网站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介以外披露信息的,其内容不得与公司网站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介披露的内容相冲突,且不得早于公司网站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介的披露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