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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将《婴幼儿配方(2)

2019-03-16 21:11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婴幼儿配方食品是指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婴儿配方食品和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即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用0-36月龄正常婴幼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36月龄婴幼儿的正常营养需要。

第二十五条 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登记号的格式为:婴配备+2位省、区、市代码+4位年号+3位企业顺序号+4位产品顺序号。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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