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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的腐败心理:嗔、痴、迷、贪、逐(3)

2019-03-30 18:07来源:互联网关注:作者:默克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发改委主任科员兼山城区沉陷治理办公室原主任李双喜(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我担任沉陷治理办公室主任之前,我的父母一直住在老区的房子里,那所房子没有暖气,冬天靠烧煤球取暖。一年冬天,我母亲中了煤气,差一点儿没救过来。这件事让我很愧疚,我几次想把父母接过来和我一起住,但是父母怕给我添麻烦,一直没有同意。我想让父母的居住条件好一些,离我再近一些。负责山城区沉陷治理工作后,我发现有一套无主空置房,我觉得这是个好机会,私欲也就是在这一刻逐渐膨胀起来的。 

四川省雅安市委原书记徐孟加(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这么多年来,我年迈的双亲全靠哥哥一个人操心。转眼到了2008年。在一次考察中,我偶然得知哥哥并不是什么大老板,他口口声声顺风顺水的生意,不过是为了打消我的顾虑,让我在事业上没有后顾之忧。那一瞬间,多年支撑我的心理支柱垮了……我急切地想为哥哥做点儿什么。可是作为公务员的我囊中羞涩,拿什么来回报呢?权力,只有权力…… 

贪 

从心理学角度理解,贪可以解释为人的需要,但如果它具有否定意义,一定是满足了两个条件,一是该类需要不合理,特别是当你是一个掌握公权力的领导干部时,就不应该存在这种需要。二是自己暂时无条件满足。有些需要可能很现实与合情理,但只要你依靠个人能力无法满足却一意孤行,也容易掉入贪的陷阱。 

“贪”在众多案例中反映为两大类:一是饥不择食,二是欲壑难填。 

这里的“饥”也表现为两种情况:其一是曾经有过童年、少年时代欲求不满的经历,形成压抑甚至自卑心理,一旦手中掌握了缺少监督的权力,希望将其作为弥补曾经缺失的工具,作为缓解退休后缺少保障的焦虑感的桥梁,我们常说的以过度补偿为表现的“59岁现象”就具有此特点。 

山东省烟台市原副市长王国群(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5年10月,烟台市政府荣获联合国人居奖,我作为代表去现场参加了颁奖仪式,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曾为此专访过我。也就是从那个时候起我有了骄傲情绪。当时我已经50多岁了,感觉仕途没有希望了,工作干好干坏都一个样。我还错误地认为,只要自己不丢底线、不出大错,就不会出问题。就在这个时候,一些认识多年的商人朋友逢年过节来看我,给钱或者购物卡,我当时没有认识到这是非常严重的错误。我当时想,和这些人认识多年,感情不错,这就是礼尚往来。如今我才知道,作为领导干部,和商人过多交往就不是正常的礼尚往来。可以说,和他们来往,来的是金钱,往的就是权力,是权钱交易、是受贿犯罪。 

四川省自贡市职业技术培训学院原副院长陈华(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我觉得每次收的就是一两千元,可以说是“渣渣钱”,与那些大贪官成百上千万元的受贿比起来,可以说是九牛一毛。正是金钱的吸引、投机主义的作怪,让我对接下来的逢年过节业务单位给我的红包、礼物、出游安排等全部笑纳,甚至包括免费装修住房。我觉得这样的生活才是当领导的派头。当然,对这些送礼之人,我从没有故意为难过他们。 

其二是现实的压力,尤其是在与他人攀比时发现差距的时候,比如买房、结婚、生子和家人有病等。 

四川省红十字会原常务副会长、巡视员文家碧(因受贿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我的早期生活并不宽裕,当时上有双方老人需要赡养,下有孩子需要抚育,我和丈夫经常因为经济拮据闹别扭。儿子上中学的时候,想让我给他买一双耐克鞋,因为太贵我与他僵持了一个多月。那时候的清贫生活使得我很眼红有钱的人,特别是见到那些花钱如流水的行为,心里非常不平衡,觉得有钱真好,钱多能办成很多事。我认为“有钱能使鬼推磨”是至理名言,从思想上产生了对金钱的强烈欲望。 

二是欲壑难填。是更为典型的贪,特别是在人生观方面由为公到为己,在权力观方面由公器到私权的转变。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教育局原局长符军(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坦率地讲,我不缺钱,那么,我是怎样陷入受贿的泥潭不能自拔的呢?认真反思自己的犯罪原因,我如梦初醒。正如英国著名哲学家斯尔兹对犯罪所作的深刻剖析,“构成犯罪的东西,并非在于金钱,而在于对金钱的爱。”我犯罪的第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头脑中固有的爱钱财的劣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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